《陜西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公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深入實施科教興國戰(zhàn)略、人才強國戰(zhàn)略、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戰(zhàn)略,全面建設創(chuàng)新型省份,推動全省經濟高質量發(fā)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陜西省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省科技獎),包括以下類別:
(一)省最高科學技術獎;
(二)省自然科學獎;
(三)省技術發(fā)明獎;
(四)省科學技術進步獎;
(五)省創(chuàng)新驅動突出貢獻獎;
(六)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三條 省科技獎(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除外)的所有被提名者,應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能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持“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無違法犯罪等不良記錄。
第四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chuàng)造的方針,鼓勵自主創(chuàng)新,鼓勵產學研合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yè)化。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發(fā)揮好作為科技獎勵工作領導者、組織者作用,加強體系化競爭力量的培育;維護省科技獎的公正性、嚴肅性、權威性和榮譽性,將省科技獎授予追求真理、潛心研究、學有所長、研有所專、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個人和組織。
省科技獎的提名、評審和授予,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干涉。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科技獎勵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為完善省科技獎勵制度提供政策建議;
(二)研究解決省科技獎勵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審定專業(yè)評審結果;
(四)負責組建省科技獎勵監(jiān)督委員會并指導其工作。
省科技獎勵委員會組成人員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建議,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條 省科技獎勵委員會下設省科技獎勵工作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省科技獎勵工作辦公室設在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第八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省科技獎的組織、服務和管理工作。涉及國家安全的項目,應當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
第九條 省最高科學技術獎授予下列全職在陜工作的中國公民: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fā)展中取得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chuàng)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yè)化中做出突出貢獻,為本省創(chuàng)造巨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tài)環(huán)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巨大貢獻的。
第十條 省自然科學獎注重前瞻性、理論性,授予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guī)律,做出重大科學發(fā)現的個人和組織。
前款所稱重大科學發(fā)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fā)現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重大科學價值;
(三)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
第十一條 省技術發(fā)明獎注重原創(chuàng)性、實用性,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在產品、工藝、材料、器件及其系統(tǒng)等研究開發(fā)中做出重大技術發(fā)明的個人和組織。
前款所稱重大技術發(fā)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fā)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創(chuàng)造性、實用價值;
(三)經實施,創(chuàng)造良好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tài)環(huán)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顯著貢獻,且具有廣泛的應用前景。
第十二條 省科學技術進步獎注重創(chuàng)新性、效益性,授予完成和應用推廣創(chuàng)新性科學技術成果,為推動本省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fā)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
前款所稱創(chuàng)新性科學技術成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技術創(chuàng)新性突出,技術經濟指標先進;
(二)經推廣應用,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tài)環(huán)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顯著貢獻;
(三)在推動行業(yè)科學技術進步、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貢獻。
第十三條 省創(chuàng)新驅動突出貢獻獎注重引領性、示范性,授予在本省高新技術企業(yè)、瞪羚企業(yè)、獨角獸企業(yè)或高等院校中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個人和組織。
前款所稱的突出貢獻,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推動本省創(chuàng)新鏈產業(yè)鏈深度融合中做出重大貢獻;
(二)在科技成果轉化中取得顯著效益,推動本省相關產業(yè)高質量發(fā)展;
(三)在創(chuàng)新實踐中,形成了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模式。
第十四條 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對本省科學技術事業(yè)做出重要貢獻的下列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一)與在本省的中國公民或者組織進行合作研究、開發(fā),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
(二)向在本省的中國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或者為其培養(yǎng)人才,取得特別顯著成效的;
(三)參與本省與外國的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做出重要貢獻的。
第十五條 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fā)明獎設一等獎、二等獎兩個等級,省科學技術進步獎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
省創(chuàng)新驅動突出貢獻獎不分等級,等同于省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
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
第三章 省科技獎的提名、評審和授予
第十六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和我省科技創(chuàng)新工作實際,制定省科技獎勵工作相關文件,公布提名規(guī)則、程序,明確提名時間、方式及材料要求等事項,并在本部門網站公告。
第十七條 省科技獎實行提名制度,候選者由下列單位或個人提名(以下統(tǒng)稱提名者),不受理自薦:
(一)國家科學技術獎獲獎者、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省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
(二)省級有關部門、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
(三)經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符合所規(guī)定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
第十八條 提名者應當遵守提名規(guī)則和程序,對提名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并在提名、評審、異議處理等工作中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提名者應當在提名前公示或者協調有關單位公示被提名對象的主要情況、成果等內容。
在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成果轉化中僅從事一般性組織管理或者輔助服務工作的人員,不得作為省科技獎的候選人。
第二十條 同一技術內容已經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或者省部級科學技術獎的,不得提名為省科技獎。
第二十一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建立覆蓋各學科、各領域的評審專家?guī)?。專家?guī)煲皶r更新并建立共享機制。
第二十二條 評審工作根據需要采取網絡初評和專業(yè)組會評等兩輪評審方式進行。通過形式審查的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fā)明獎和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組織兩輪評審;通過形式審查的省最高科學技術獎、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直接進入專業(yè)組會評。
被提名為省科技獎的候選人及利害關系人,不得作為評審人員。
第二十三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在提名形式審查結束或者專業(yè)組評審結論作出后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jiān)督。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的保密項目,在適當范圍內公示。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所公示的項目、完成單位、完成人持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并提交必要的證明材料。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對異議者身份保密。
獎勵等級不在異議范圍之內。
第二十五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異議申請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請人。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對異議申請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六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專業(yè)評審結果和異議處理結果,向省科技獎勵委員會提出省科技獎擬獎人選、項目以及獎勵等級的建議。
第二十七條 省科技獎勵委員會對提交的擬獎人選、項目以及獎勵等級的建議進行審定,作出擬獎決議,并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八條 省最高科學技術獎報請省長簽署并頒發(fā)證書和獎金。獎金數額由省人民政府規(guī)定。
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fā)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省創(chuàng)新驅動突出貢獻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fā)證書和獎金。獎金數額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規(guī)定。
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fā)榮譽證書。
省科技獎的獎勵經費列入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預算。
第二十九條 省科技獎獎金歸獲獎人或者獲獎團隊成員所有,依照有關規(guī)定免納個人所得稅。
第三十條 省科技獎的獎勵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四章 監(jiān) 督
第三十一條 省科技獎勵監(jiān)督委員會應當對省科技獎的提名、評審和異議處理等進行全程監(jiān)督。
第三十二條 參與提名、評審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所涉及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術內容和評審情況,剽竊其技術成果。
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的項目,應當嚴格遵守相關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
第三十三條 對省科技獎獲獎成果的宣傳應當客觀、準確,不得以夸大、虛假、模糊宣傳誤導公眾,不得在商業(yè)廣告中將商品或者服務表述為省科技獎的獲獎對象。
禁止利用省科技獎勵提名和評審相關信息,進行各類營銷、中介、代理等營利性活動。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省科技獎提名、評審和異議處理等存在問題的,可以向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舉報和投訴。
對以真實身份舉報和投訴的單位和個人,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對舉報者身份進行保密,并予以書面答復。
第三十五條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省科技獎評審專家、提名專家、提名單位和候選人、候選單位等的信譽檔案,并實時更新。
信譽檔案中的有關記錄應當作為選聘評審專家、授予提名權和參與省科技獎評審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六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委托第三方對省科技獎勵進行后評估。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候選者、獲獎者、提名者、評審專家有下列行為的,按照相關規(guī)定處理:
(一)候選者在評審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賄賂等影響評審公正性行為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取消其候選者資格;
(二)獲獎者剽竊、侵奪他人的發(fā)現、發(fā)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弄虛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省科技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
(三)提名者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省科技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暫?;蛘呷∠涮崦Y格;
(四)評審專家存在違反學術道德和評審紀律等行為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與評審工作。
有前款規(guī)定行為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一至五年內不得參與省科技獎勵活動;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永久取消參與省科技獎勵活動資格;并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記入科研誠信檔案。
第三十八條 參與省科技獎評審活動和有關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鼓勵社會力量在省內設立科學技術獎,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開展獎勵活動。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本省社會力量開展獎勵活動進行指導、服務和監(jiān)督。
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應當堅持公益為本和誠實守信的原則,不得在獎勵活動中收取任何費用。
其他省級機關、群眾團體,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不得設立科學技術獎。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2015年3月18日省人民政府修改發(fā)布的《陜西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省政府令第180號)同時廢止。